各位教职工:
修改后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及其实施条例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《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2011年第46号),现将教职工关注的有关问题整理如下:
一、主要变化内容:
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6月30日决议,将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,将超额累进税率中第1级由5%降低到3%,税率从9级调整为7级,减轻了个税税负。
二、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(工资、薪金所得适用)
(见附表)
注:全月应纳税所得额,是以每月收入总额减除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,且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、基本医疗保险费、失业保险费、住房公积金以及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,可以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三、 工资、薪金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
纳税人2011年9月1日(含)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,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,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由扣缴义务人申报入库,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具体来说,8月份的工资,如果员工实际收到的时间是在9月份,就执行新标准。我院8月工资在8月18日发放,属于“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”, 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,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